根據國務院《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》(國發[2013]37號)↟·↟₪↟、《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》(豫政[2014] 32號)和《洛陽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》(第120號政府令)✘↟•☁◕,結合實際✘↟•☁◕,制定本方案│•·。
根據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✘↟•☁◕,2014年12月底前淘汰全市2005年12月底前註冊登記(指在本市登記上牌)“黃標車”中的2.1萬輛│•·。
在2014年7月至11月底前報廢“黃標車”淘汰的✘↟•☁◕,需到有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-洛陽市金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報廢解體✘↟•☁◕,取得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✘↟•☁◕,再由公安部門登出車輛✘↟•☁◕,取得《機動車登出證明》│•·。屬於提前淘汰符合補貼標準的✘↟•☁◕,持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和《機動車登出證明》到“黃標車”提前淘汰補貼聯合服務視窗提出補助申請│•·。對符合要求的✘↟•☁◕,按照補助標準發放相應的補助資金│•·。
洛陽市2014年度“黃標車”淘汰補貼標準如下(單元☁·↟│:元)
登記年限 2005年 2003年- 2001年- 1999年- 1998年
車輛型別 及以後 2004年 2002年 2000年 及以前
重型載貨車 18000 12000 7000 2000 -
中型載貨車 13000 10000 6000 1500 -
輕型載貨車 11000 9000 5000 1000 -
大型載客車 18000 13000 8000 4000 3000
中型載客車 11000 8000 5000 3000 2000
小型載客車 9000 7000 4500 2500 1000
微型載客車 7000 5000 3500 2000 800
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提前淘汰的✘↟•☁◕,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補貼;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前淘汰的✘↟•☁◕,在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%;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的✘↟•☁◕,在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降低50%;以後再淘汰的✘↟•☁◕,市財政不再給予補貼│•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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